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6 人气: 来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我区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5〕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6〕224号)(以上文件简称文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方法
(一)高级职称
1.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等3个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我市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另文发布)执行。
2.我市没有相应评审委员会,需推荐到自治区各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的,应服从统一安排。按自治区各系列高级评委会的要求填报材料,逐级审核通过后,报市职改办审核推荐的时间须比自治区系列高级评委会的截止日期提前5个工作日。
(二)中级职称
1.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市直各系列评委会组建单位印发的文件要求进行申报,由所在单位按要求履行审核审议、内部公示等推荐申报主体责任,逐级审核推荐到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办。
2.我市尚未组建评委会或已组建的评委会但今年不能组织评审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提供可接受委托的评委会名称,经市职改办同意后采取统一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
(三)初级职称
我市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系列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组织进行。
三、申报途径
各级评委会应当按照核准备案评审机构、评审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办法等内容接收申报材料,并在年度职称评审通知中明确有关事项。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
(三)中(区)直驻来宾单位或外省(市)驻来宾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中(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2、3),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我市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要求。
申报人应当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人社部发〔2024〕56号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二)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申报材料要求。
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完善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并在部署文件中列明。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申报人按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继续教育学时核验。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2026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和2025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任务;2022—2024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学时完成情况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对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减轻申报人重复提交材料的负担。
2.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不含当月)应没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的,应当退回申报人要求其补充说明原因。
3.学术成果核验。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三)明确专业技术资历、成果计算与职称转系列评审要求。
申报职称的资历年限应按足年足月计算,从申报人现有职称授予时间次月算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申报人须于2026年8月31日前取得申报所需的论文、课题、奖项、专利等各项业绩的终结性成果证明材料,包含论文发表刊物、课题结题证明、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或红头文件等。申报人通过本年度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的,2026年9月1日(含)后新取得的学术、业绩成果,可用于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应当具备所申报系列的下一级职称,不具备的,应当先转系列评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评后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资历、年限和学术、业绩成果等,可以从转评前取得下一级职称的时间起算。(例如:某申报人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资历年限要求取得工程师满5年以上且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如其工程师职称证书上记载的授予时间为2021年12月及以前的,则资历年限符合申报高级工程师要求;如记载的授予时间为2022年1月及之后的,则该申报人资历年限不符合申报高级工程师要求。)
五、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申报推荐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用人单位应在审议前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审议推荐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材料,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据实填写《XX单位XXX同志X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附件1),并上传至申报系统。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大对单位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力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为不予推荐或不明确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知网、万方、维普等第三方途径,或使用查重软件等多渠道核实技术报告、论文等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氛围。
(四)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基层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改革实施方案,利用3—5年时间,逐步推进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相结合。条件成熟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存量消化,同时也要保持一定数量的职称增量,建立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有关单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中初级评委会应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按照模板要求上传《来宾市XX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附件4)。
(三)专家抽取。评审专家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中初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如需调整专家库,应在6月底登录系统完成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和调整。评委会专家抽取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四)严把评审质量关。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开评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统一组织学习相关评审程序、评审条件、评审纪律等要求,高级评委会须统一组织学习《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评审应当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确保评审质量经得起检验。
(五)评审时间安排。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等副高级职称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交叉评审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系列(行业)评委会组建单位要根据《2026年度来宾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附件5)安排,于7月下旬前将本地区、本系列职称评审部署文件(word版及盖章扫描pdf版)报送我局备案(电子邮箱:lb4278515@163.com),并通过本单位网站、来宾人才网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各评委会原则上于11月下旬前完成评审、复核及结果公示等工作,12月底前完成评审结果报批手续。
七、评审结果的审核及确认(备案)
(一)评审结果复核、公示。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要求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桂职办〔2022〕65号)、《来宾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来职办〔2023〕5号)等文件要求报市人社局确认。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受委托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
(二)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于结果公布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并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三)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在线审验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数据的归集上报工作,严厉打击职称证书造假行为。
八、纪律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有关要求,在职称申报的所有环节,加大学术成果、技术报告核查力度。审核人员对学术成果有异议的,可要求申报人提供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必要时可以使用查重等手段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并对申报人进行当面询问。将查处关口前移,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各职称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统一审查标准,及时共享学术成果的核查方法、途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申报人将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我局会同有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大对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人社部发〔2024〕56号、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附件:1. XX单位XXX同志X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
2.中直、区直驻来宾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3.中直、区直驻来宾或外省(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4.XXX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
5.2026年度来宾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6.2026年来宾市各级、各系列职改办通讯录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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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6月日印发
附件1
XX单位XXX同志X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
序号 | 专家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职称级别 | 职称名称 | 答辩说课等考评情况 |
1 | (例如使用好、中、差或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进行评价) | |||||
2 | ||||||
3 | ||||||
4 | ||||||
5 | ||||||
... | ||||||
审议小组无记名投票情况 | 本次投票应到X人,实到X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X人,不同意X人,同意推荐票数为X票,超过/未超过投票总数的2/3。 | |||||
审议小组审议推荐意见 | 经审核审议,XX同志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XXX材料存疑,本审议小组同意/不同意推荐。 审议小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已于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公示,且公示无异议/公示有异议,已经接到X件举报件,经核实XXXX,举报情况不属实/举报情况属实,符合评审条件及程序要求/不符合评审条件及程序要求。 | |||||
单位推荐 意见 | 经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等程序,XX同志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XX同志符合《XXX评审条件》(文号)且公示无异议,同意推荐/因XX不符合评审条件/审议不通过/具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不推荐。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意事项: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第二十条“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的规定,此表请所在单位盖章后将PDF扫描版上传至系统。如审议推荐小组数量不足、没有单位领导参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或级别达不到所申报职称的级别,视为程序不符合,请各环节审核单位将申报材料退回。(例如审议小组为5人组成,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应当不少于4人)。
2.公示有举报,核实后不属实或者不影响申报的,可以推荐,如举报属实且不符合申报条件及程序要求的,不得推荐,请单位做好申报人的解释工作,并将本表存档并妥善保管。
3.单位审议推荐环节的顺序为: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请按照以上顺序完成审议推荐程序。
附件2
中直、区直驻来宾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评审并由我市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同意XXX单位(XXX同志)参加来宾市
XXX系列XXX职称评审的函
来宾市XXX系列职改办:
对整个单位:XXX单位属我单位(省)所属驻桂单位,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该单位在来宾市参加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并请代为发文发证。今后如无变换,均按此执行。
对个人:我单位(省)XXX同志,拟申报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其在来宾市参加XXX系列XXX职称评审委员会,并请代为发文发证。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中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外省企业
总公司、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XXX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附件3
中直、区直驻来宾或外省(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评审但由原单位/省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委托代评XXX同志XXX系列
XXX职称的函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省)XXX同志从事XXX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现委托贵办推荐至相应系列XXX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函告我单位。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中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省级职改部门
XXX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附件4
来宾市XXX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盖章):
评委会名称 | 主管部门 | ||||||
评审时间 | 评审地点 | ||||||
专家报到 时间 | 专家抽取 时间 | 通知专家 时间 | 市外: 月 日 | ||||
市内: 月 日 | |||||||
参评总人数 | 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参评人数 | 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参评人数 | 企业参评人数 | ||||
总评审通过率 | 财政供养事业单位人员通过率 | 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人员通过率 | 企业人员通过率 | ||||
评委会主任 | 评委会副主任 | ||||||
评审专家人数(不含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 | 第一层次评审专家人数 | 第二层次评审专家人数 | |||||
评审通过率设定理由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附件5
2026年度来宾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时间 | 步骤 | 责任部门 |
7月下旬前 | 印发各系列本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 |
7下旬—9月 | 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 | 申报人 |
单位审核推荐;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呈报阶段 | ||
9—11月 下旬 | 各级评委会评审阶段。各中初级评委会原则上于11月下旬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职改办抽查复核及评审结果公示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评委会组建单位 |
11月下旬—12月 | 分批审核确认及发文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评委会组建单位 |
附件6
2026年来宾市各级、各系列职改办通讯录 | |||
序号 | 职称系列(单位) | 办公电话(0772) | 地 址 |
1 | 来宾市职改办 (市人社局) | 4278515 | 来宾市绿源路329号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楼913室 |
2 | 市卫生系列职改办 (市卫健委) | 6694622 | 来宾市盘古大道121号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403室 |
3 | 市教育系列职改办 (市教体局) | 4228526 | 来宾市华侨大道505号 来宾市教育体育局人事科207室 |
4 | 市工程系列职改办 (市工信局) | 4299771 | 来宾市人民路1号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事教育科东后306室 |
5 | 市农业系列职改办 (市农业农村局) | 6622772 | 来宾市人民路311号来宾市农业农村局人事科502室 |
6 | 市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系列职改办 (市文广旅局) | 4278991 | 来宾市人民路8号市城市管理局办公楼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四楼402室 |
7 | 市档案系列职改办 (市委办) | 4278836 | 来宾市人民路1号行政中心大楼市委办档案科911室 |
8 | 市新闻系列职改办 (市委宣传部) | 4278216 | 来宾市人民路1号行政中心大楼五楼市委宣传部干部科东前513室 |
9 | 市技工系列职改办 (市技工学校) | 4280090 | 来宾市河西街道爱华路82号 市技工学校 |
10 | 市住建行业职改办 | 4238933 | 来宾市盘古大道123号 |
11 | 市交通运输行业职改办 | 4270898 | 来宾市人民路西356号 |
12 | 市生态环境行业职改办 | 6497889 | 来宾市兴宾区育才路与康平路交叉口 |
13 | 市自然资源行业职改办 | 4281031 | 来宾市兴宾区盘古大道121号 |
14 | 市水利水电行业职改办 | 6658025 | 来宾市文辉路400号 |
15 | 市会计系列职改办 | 4233206 | 来宾市盘古大道西69号 |
16 | 市律师系列职改办 | 4236208 | 来宾市司法局新侨路560号 |
17 | 市党校系列职改办 (市委党校) | 4276025 | 来宾市桂中大道西848号 来宾市委党校人事科 |
18 | 兴宾区职改办 (兴宾区人社局) | 4221281 | 来宾市城南新区企业总部写字楼 附楼西面F507室 |
19 | 象州县职改办 (象州县人社局) | 4367291 | 象州县象州镇象东新城北区象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 事业股 |
20 | 武宣县职改办 (武宣县人社局) | 5212495 | 武宣县土荫塘路和武兴路交汇处(裕达国际酒店东面)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管理股 |
21 | 忻城县职改办 (忻城县人社局) | 6408906 | 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4楼忻城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股 |
22 | 金秀县职改办 (金秀县人社局) | 6218685 | 金秀县圣堂路17号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综合股 |
23 | 合山市职改办 (合山市人社局) | 8912154 | 合山市人民中路505号合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 |
24 |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 4273181 | 来宾市华侨绿源路329号市人社局 附一楼8号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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