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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 32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精通工程专业的理论和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技术难题;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工作业绩显著;学术造诣高,出版和发表高水平的工程专业著作或论文,撰写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指导、培养研究生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已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具有工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工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二、主持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2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四、主持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五、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规划,并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3项以上大型企业的规划设计、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的工作,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七、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或结构调整、更新换代的产品,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3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程)或工法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奖励的获得者。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国家级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或经省(部)级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2项以上,或经省(部)级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1项和市(厅)级认可评选的优秀设计奖一等奖3项以上。

  四、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同等级2项以上。

  五、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三),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有效证明)。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创新意识强,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广西名牌产品2个以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程)并发布实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国家标准(规程)、国家级工法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程)2项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地方标准(规程)被评为年度广西重要技术标准项目;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或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九、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十、在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重要产品质量的提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重点工作起到关键性作用,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独立译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著作。

  二、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3篇以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四、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结合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

  三、主持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创新成果突出,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地位,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四、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规程)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程)4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评审工作实行评审、答辩相结合的考评办法。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三、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技术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四)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五)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六)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和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列出的期刊。

  (七)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八)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工程专业的理论和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业绩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并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出版和发表较高水平的工程专业著作或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具备指导、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以下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一、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规划、设计。

  二、工艺、生产、施工、维护、质量、监测、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含采购、销售等技术性服务)。

  三、计量及质量检测、特种设备检测、标准化及认证管理等。

  四、社会工程技术中介、咨询等技术服务类。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获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六、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取得高级技师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七、国家机关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规划、设计、工艺、生产、施工、维护、质量、监测、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含采购、销售等技术性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得到实际应用。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本行业和本企业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2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应用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担任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或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分项负责人。

  (四)担任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省(部)级行业规划,并发布实施。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或新产品项目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七)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研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负责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关键设备2项以上。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企业的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专业技术文件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2项以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鉴定等认可。

  二、从事计量及质量检测、特种设备检测、标准化及认证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4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并解决专项关键技术问题,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含大型设备)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国内先进水平的检验、检测项目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编制检验细则、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或大型检验检测、样机试验项目或仲裁检验,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方案,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4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计量体系、特种设备安全体系、标准体系、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的计划、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制定1项省级以上计量、特种设备、标准、质量技术法规或3项以上的地方、大中型企业的质量、计量、标准规划。

  三、从事社会工程技术中介、咨询等技术服务类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3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分项负责人。

  (二)担任5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省(部)级行业规划,并发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

  四、从事信息技术专业的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信息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通过评审验收并得到实际应用。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信息产品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通过省(部)级的技术鉴定,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设计较大型的网络系统,并参与实施建设完成,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较大型以上网络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5年以上,独立解决网络系统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科研成果被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推广项目,经鉴定或验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

  六、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熟练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业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二)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提出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主导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规划、设计、工艺、生产、施工、维护、质量、监测、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含采购、销售等技术性服务)、社会工程技术中介、咨询等技术服务类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主持完成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成果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县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并转化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设计、施工或在大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通过鉴定,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方面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八)在中介、咨询等服务类的工程技术工作中,独立完成大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大型工程的分项目3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5项以上的中介、咨询技术方案,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九)专业技术竞赛单项成绩,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市  (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从事计量及质量检测、特种设备检测、标准化及认证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一)至(三)之一或条件(四)至(六)之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1项以上,或产品开发、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良好的效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三)主持完成的新检验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四)主持制定质量、计量、特种设备、标准化规划或技术法规3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解决2项以上复杂产品、大型检验检测项目、大型仪器的检定或质量仲裁检验检定项目的较复杂关键技术问题,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六)主持编制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3项以上小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取得突出成效,获得企业认可。

  三、从事信息技术专业的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主持完成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成果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县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

  (三)广西计算机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较大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能全面掌握所维护设备的性能,独立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连续5年无责任事故。

四、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指导和培养的高级技师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表彰奖励(须提供师徒关系证明)。

  (四)运用特殊技能完成特别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工程专业技术培训教材1部,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五、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研究)报告2篇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六、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在实践中得到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结合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艺)工作总结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

  八、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特别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申报人主导方案实施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技术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

  (三)骨干技师:在本行业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四)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五)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六)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七)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八)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注重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解决本专业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服务或技术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的成绩;结合技术工作实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或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以下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一、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规划、设计。

  二、工艺、生产、施工、维护、质量、监测、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含采购、销售等技术性服务)。

  三、计量及质量检测、特种设备检测、标准化及认证管理等。

  四、社会工程技术中介、咨询等技术服务类。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获得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取得中级技师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作为技术骨干,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重点工程项目。

  二、参与中型项目1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对企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科技项目的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等工作。

  三、参与本行业或本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2项以上。

  四、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或先进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主要技术工作。

  五、参与编制行业规划、标准(规程)、地方标准(规程)、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六、在企业重要设备的改进、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

  七、独立承担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或计量检测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制定检验细则,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产品测试和数据分析工作,制定检测细则,编写相应的测试分析报告,或参与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提供正确的检验数据。

  八、参与信息产品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2项以上,或参与较大型的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工作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九、作为企业的技术骨干,系统总结生产、技术、管理等环节的工作经验,编写、完善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重要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实际采用。

  十、取得中级技师职业资格,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作为骨干技师参与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参与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三、参与的企业科技、工程项目,取得相关部门或企业的认可。

  四、参与的课题报告、专项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得到采纳。

  五、参与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材料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取得良好的效益,并得到相关部门或企业的认可。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承担较大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掌握所维护设备的性能,独立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连续3年无责任事故。

  八、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九、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运用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获相关部门、机构或企业的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等2篇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参与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五、作为骨干技师,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主要工作并解决关键问题。

  (二)技术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技术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四)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六)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助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工程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以及工程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解决工程专业一般的技术问题;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撰写论文、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以下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一、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规划、设计。

  二、工艺、生产、施工、维护、质量、监测、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含采购、销售等技术性服务)。

  三、计量及质量检测、特种设备检测、标准化及认证管理等。

  四、社会工程技术中介、咨询等技术服务类。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课题或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二、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等,或参与编制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项目计划、技术管理规程等。

  三、参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四、参与企业重要设备或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改造、管理等工作,保障设备或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成绩。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结合工作实践,独立撰写专业论文、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技术总结等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八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数)。如:1年以上含1年。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职改办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点击下载: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 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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