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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西经济系列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才职办〔2023〕17号)

发布时间:2024-02-01 人气: 来源:

各市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广西经济系列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1.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2.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员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详情可见《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0号)(附件1)。

2.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人员,还须参加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具体包括:

(1)参加2020-2023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

(2)参加2023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合格标准的人员。

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的专业必须为人力资源管理。

3.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文件要求,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自主选择申报“双定向”职称或通用职称,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申报两种职称。对选择“双定向”职称的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获得“双定向”职称的人员,颁发标注“定向评价”的职称证书,在8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范围内有效,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聘用到乡镇事业单位的可执行现行岗位聘用倾斜政策。流动到区内其他地区的,需取得通用职称方可聘任。

4.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5.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6.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7.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途径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2.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2、3),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如缺少《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1.评委会信息。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请选择“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正高级职称评委会”,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请选择“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副高级职称评委会”。

2.身份证信息。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系统相应位置。

3.证件照。上传的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4.手机号码。申报系统填写的手机号码须为本人现用的准确有效的手机号码。

5.“双定向”。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双定向”职称申报的人员,请注意勾选相应选项。

6.学历信息。学历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不再要求提供学历证书材料;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手动填写学历证书信息,并将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上传至指定位置。

7.现任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信息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不再要求提供证书材料;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8.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网址:https://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9.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写申报人的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现任职称或职业资格时填起。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如:副高级申报正高级,必须是取得副高级职称以后,下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

10.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对具有等待期的课题结题材料,可凭课题立项相关材料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课题结题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我办。

11.学术成果。学术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学术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专项调查报告等需提供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我办。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12.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能够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考试合格单或成绩页面材料;未能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考试成绩,需手动填写考试相关信息,并将考试合格单或成绩页面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

13.符合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并提供达到评审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14.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存在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的,将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15.材料审核反馈意见。申报者需随时关注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者未能及时将各级职改部门或单位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再次逐级上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者个人承担。

16.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我办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关于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专业答辩

根据评审程序要求,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前,由评委会组织专业答辩,专业答辩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个人准备不超过10分钟、答辩及专家提问不超过10分钟)。答辩时间和地点在评委会组织答辩前,由会务组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人本人,手机号码以申报人在网络申报系统中填写的为准。

三、审核推荐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职称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随时关注本单位、本部门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等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及时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一)单位审核推荐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流程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2.审议。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

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

3.单位内部公示。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

4.单位推荐。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正材料的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四、时间安排

(一)申报审核推荐阶段

1.申报、审核及推荐时间:2023年6月30日9时至9月8日18时为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和各级(各主管)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时间。

2.修改补充时间:2023年6月30日9时至9月26日18时为申报材料被我办退回修改补充时间。

3.交费时间:2023年6月30日9时至9月28日18时为交纳费用时间。

说明:审核推荐时间是指材料成功报送至我办的时间。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修改补充时间是指材料被我办退回的修改补充时间。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交费时间是指材料经我办初审通过可交纳评审费的时间。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二)组织评审及公示阶段

2023年10月-11月为我办组织评审、复核与二次公示阶段。评审完成后的二次公示将在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www.gxrczc.com)公示栏目进行。

(三)结果确认及批复阶段

2023年11月-2023年12月,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确认结果,并按评审批复审权限进行批复。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按《关于进一 步规范高级职称业务线上办理和评审结果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20〕113号)等文件要求报自治区职改办,有关批复根据评审结果确认文件进行。

(四)职称电子证书核发阶段。

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将按照规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专技人员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系统自行下载职称电子证书和评审表。

五、评审收费   

(一)评审收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正高级450元/人次,副高级380元/人次。网上初审通过后一次性交清。

(二)本次申报采用网上交费。当申报材料显示“初审通过”,请前往个人账户“费用管理”页面网上交费,请在交费规定时间内及时交费。

六、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按照管理权限和桂职办〔2022〕65号文件加大对中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职称申报进度请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及“人才档案职称通”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相关栏目中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五楼503室

邮      编:530021

联系电话:0771-5505013

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0号)

附件2: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x

附件3: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doc

附件4: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pdf

附件5: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doc

中国广西人才市场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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