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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53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高、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

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区高等职业学校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广大教师教学科研和专业应用能力,全面提高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结合我区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将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高校专职辅导员4种类型。

  教学为主型教师原则上是指以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的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原则上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特别是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社会服务型教师原则上是指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具有较强的应用技术能力,从事社会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与推广、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等工作的教师。高校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

  第三条 各高校应根据实际,对本校教师职称评审类型进行合并或细分,按照不低于自治区评审基本条件的要求,制定本校具体评审条件。同时可根据需要在不低于自治区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近2年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六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教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三、申报讲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职称,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从教以来有班主任、辅导员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社会服务型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三)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指导培养过中青年教师。

  (四)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应用能力,参加专业实践的经历或技术服务的成果达到学校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原则上要取得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或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科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熟谙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担任过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专业竞赛等指导教师。

  (二)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和水平,善于利用各种新的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系统讲授1门以上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的能力,指导、培训过辅导员,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带头人。

  第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

  (一)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十)、或二等奖(排名前七)、或三等奖(排名前五)。

社会服务型教师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

  2.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社会服务型教师获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能力)职业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

  3.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4.指导学生(排名前三)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学校认可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教学业绩成果。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教学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课题)。

  3.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横向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验收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给学校带来较大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农作物新品种、国家动物新品种、国际级新药)授权、或6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

  6.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7.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8.艺术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9.体育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10.学校认可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科研业绩成果。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一)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2.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3.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 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或学科专业竞赛,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同时具备下列第(一)至(三)条中的一条;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高校专职辅导员具备下列第(四)至(六)条中的一条。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教学为主型、社会服务型1篇以上,教学科研并重型2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著作,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三)完成的项目报告、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咨询报告、工作总结、工程项目、教学案例、软件课件、专业作品、公共服务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四)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五)公开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著作,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六)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本单位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

  三、在SCI一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或SCI二区源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

  四、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获2项一等奖以上奖励。

  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项;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

  六、学校认可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破格业绩成果。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从教以来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教书育人经验丰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社会服务型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服务社会等工作,能够及时掌握本专业教学改革和科研发展前沿动态。

  (四)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应用能力,参加专业实践的经历或技术服务的成果达到学校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原则上要取得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或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指导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专业竞赛等。

  (二)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造性开展工作,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业绩较突出。系统讲授1门以上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三)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的能力,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骨干。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

  (一)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十);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社会服务型教师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2.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获国家级、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市厅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或获校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社会服务型教师获市厅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3.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市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4.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学校认可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教学业绩成果。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2.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课题)。

  3.主持完成行业企业横向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通过鉴定验收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给学校带来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农作物新品种、国家动物新品种、国家级新药)授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

  6.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8.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9.体育类教师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担任市厅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10.学校认可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科研业绩成果。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

  (一)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工作经验被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校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

  2.参与完成1 项省部级、或主持完成1 项市厅级、或主持完成2 项校级科研项目(课题)。

  3.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或学科专业竞赛,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型教师,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同时具备下列第(一)至(三)条中的一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高校专职辅导员,具备下列第(四)至(六)条中的一条。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参与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著作,同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完成的项目报告、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咨询报告、工作总结、工程项目、教学案例、软件课件、专业作品、公共服务等实践成果,获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同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五)参与出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著作,同时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六)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或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收入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简报(交流文集),同时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本单位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特别优秀者,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经认定特别优秀的博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3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排名前二)。

  三、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获1项一等奖以上奖励。

  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项;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

  五、学校认可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破格业绩成果。

  第五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教书育人效果好。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高校专职辅导员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工作)领域发展动态。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和课程的基本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高校专职辅导员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具有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实训建设的能力(高校专职辅导员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一)条,同时具备第(二)至(七)条中的一条:

  (一)承担1门以上课程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高校专职辅导员能够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讲授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二)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三)获校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

  (四)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实验实训项目建设。

  (五)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或思想政治教育比赛,获校级以上奖励。

  (六)高校专职辅导员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本人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七)学校认可与上述条件相当的教学(工作)业绩成果。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校级以上科研奖励。

  (二)参与校级以上科研研究项目(课题)。

  (三)学校认可与上述条件相当的科研业绩成果。

  第十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参与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教材、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

  四、本条件中,“论文”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本条件中,“国内外权威刊物”“国家主流媒体”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SCI论文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执行。

  六、本条件中,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课题)、赛事、奖项或荣誉称号等项目(成果)级别,由学校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

  七、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

  八、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或休产假、因公致伤休假1年之内、或因病休假半年之内的,执行任务(休假)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九、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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